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党政干部、教师挂职锻炼
发布时间:2016-05-25 15:31 点击量: 次
新党校[2005]41号
自治区党校 行政学院党政干部、教师挂职锻炼的暂行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党校、自治区行政学院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校(院)五年发展建设规划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现就我校(院)干部、教师挂职(锻炼)作如下规定:
一、挂职(锻炼)基地及单位
挂职(锻炼)基地指学校确定的地(州)、县(市)、厅(局)、企业或执行专项任务的地点。
挂职(锻炼)的单位为:
(一)地(州)市所属机关、县(市)及乡(镇)、村;
(二)厅(局)所属机关及下属单位;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民营企业;
(四)学校对口扶贫单位;
(五)学校指派去执行专项工作任务的单位。
二、挂职(锻炼)的类型及人员基本条件和时间安排
(一)领导干部挂职(锻炼):以处(科)级领导干部及处级后备干部为主,时间为1年。
(二)教师挂职(锻炼):以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为主,时间为1年或按课题调研时间。
(三)青年教师基层实践(锻炼):以中级职称及新招大学毕业生为主,时间为半年。
(四)教师到地(州)、县(市)党校讲学锻炼,以中青年教师为主,时间为1至2年。
(五)干部、教师到学校对口扶贫单位挂职(锻炼),以科级、中级以上职务(职称)人员为主,时间为1至2年。
(六)干部、教师由学校指派去执行专项工作任务,可按挂职(锻炼)对待,时间以完成工作任务需要确定。
三、挂职(锻炼)原则与任务
(一)领导干部挂职(锻炼)主要是到确定的挂职单位,给予相应的职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挂职(锻炼),要进一步深入实际,体验民情,增长才干,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积累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提高管理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挂职(锻炼),主要是到确定的挂职单位任副职或做挂职单位领导的助理、顾问或参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配合当地进行专项课题调研及政策法律咨询等,发挥专业特长为挂职单位提供服务。通过挂职(锻炼),进一步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增进实际工作经验,提高教学和科研组织能力。
(三)青年教师基层实践(锻炼),主要是在挂职单位,以工作队员或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地方工作。通过社会实践(锻炼),丰富社会阅历,在社会实践中得到锻炼。
(四)教师到地(州)、县(市)党校讲学锻炼,主要是到地(州)、县(市)党校任教,参与地(州)、县(市)党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五)机关干部、教师到扶贫单位挂职(锻炼),主要是到自治区确定我校的对口扶贫点挂职,担任相应职务,参与地方工作,落实扶贫项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及生产应用技术,体察民情,丰富社会实践。
(六)学校指派去执行专项工作任务,主要指借调到地(州)、县(市)党校、基层单位、社区帮助工作、参加社会综合治理联防等工作,通过完成专项工作任务,达到社会实践和锻炼的目的。
四、挂职(锻炼)的管理与其它事项
(一)领导干部挂职(锻炼)人员的确定:组织人事处根据干部的配备使用情况提出人选,报校委研究确定。
(二)教师挂职(锻炼)、年轻教师实习(锻炼)人员的确定:组织人事处下达计划,由所属教研部提出人选,或者是本人写出挂职、实习(锻炼)申请,由所属教研部同意,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校委研究确定。
(三)到地(州)、县(市)党校讲学、到学校对口扶贫单位挂职或去执行专项工作任务人员的确定:组织人事处下达计划到部门,再由部门根据计划和条件提出人选,或个人提出申请,组织人事处审核,报校委确定。
(四)凡属挂职(锻炼)人员,从下派之日起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听从组织安排,尽职尽责,完成好所承担的工作。同时还要接受学校组织人事处的监督和管理,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同组织人事处取得联系,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挂职(锻炼)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写出工作鉴定,个人还要写出挂职(锻炼)报告(参与调研的要写调研报告),返校后一并交组织人事处。
(五)凡属上述类型挂职(锻炼)人员,均不转工资和行政关系,组织关系按规定办理。挂职期间个人的工资、福利、津贴,仍由学校承担,每人每年可报销两次学校至挂职单位往返交通费,生活补助费按相应标准执行。当年的年终考核,调资、晋级均不受影响。
坚持挂职(锻炼)制度,就是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拓宽干部和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的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丰富实践经验,在实践中提高分析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挂职锻炼原则上要成为我校(院)干部、教师提拔任用和职称评定的条件之一(原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除外)。我们将坚持这一制度,并使之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本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由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