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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6 12:33 点击量: 次
机关党委,各处室、部、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精神,校(院)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现将申报有关事宜发布在校园网财务管理栏“财务通告”中,请督促本部门同志按时进行申报。
校(院)计财处
2020年4月20日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前准备的工作
1.下载并注册最新版本的个人所得税APP
苹果手机在app store里面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安卓手机可以在自带的应用商城里面下载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安装好后需要进行实名注册。
2.补录符合条件的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注意扣除年度选择2019年,然后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采集需纳税人每年提交一次。
3.添加银行卡信息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个人中心--银行卡,正确输入银行卡号信息、开户银行所在省份、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验证通过。
4.核实个人2019年度收入情况(可提前进行试算)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勾选需要查询的条件(全部)--→点击查询--→最上方会显示总的应补退税额,下方有明细数据。
※注:可以点击明细数据进入后查看具体明细情况,如果对该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点击右上角申诉进行申诉。
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1.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3.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三、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1.自己办----通过App等渠道办理
税务机关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
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2.单位办----通过App等渠道办理
由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申请,扣缴单位代为办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委托书+确认表),同时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1)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不会进行核实,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2)根据政策规定,申报表及相关收入、扣除等资料,需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后附:个税汇算清缴授权委托书、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集中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确认表
个税汇算清缴授权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委托办理单位: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计财处代为办理本人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内容包括:1)委托代为办理本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汇算。2)委托办理单位从本人应得的综合所得中,扣除本人需要补交的税费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缴纳。
本人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办理单位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以上委托真实自愿,今后如发生任何纠纷,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
集中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确认表
一、填表须知
填写本表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如您选择由单位集中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集中汇缴),请务必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本表交至计财处,现场签字确认。后续,请您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APP中集中汇缴申报及退(缴)税情况,如发现申报信息有误,请及时提醒计财处或者自行更正申报。 2.如您无需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则不用填写本表。 |
二、个人基本情况(为确保不影响您的合法权益,请务必认真填写并确认本栏)
1.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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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身份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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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联系方式 |
手机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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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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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集中汇缴的员工,需要确认以下情况
5.除本单位收入外,是否有其他需补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否 □ 是 ( 需 要 提 供 明 细 情 况 ) |
6.是否需要补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商业健康保险、递延养老保险等扣除? |
□ 否 □ 是 ( 需 要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 |
7.如果需要汇算清缴退税,是否退至工资卡? |
□是(无需填写以下银行卡信息) □否(需要填写以下银行卡信息)开户银行(填写总行名称): 开 户 地 ( 省 ): 省 ( 区 、 市 ) 银行账号: |
8.如果需要汇算清缴补税,是否由单位代为一并缴纳? |
□是(需要将需补缴的税款及时交付单位) □否(个人自行补缴税款) 选择个自行补缴税款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或者WEB 端,使用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款; (2)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款。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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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3.请人办----委托涉税专业机构办理
纳税人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五、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七、个人所得税免税内容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5.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16.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8.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1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
20.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非原始股(2018.11.1)取得的所得暂免。
21.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处取得的股息红利:
22.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3.对被拆迁人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4.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税;
2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
26.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8.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9.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3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1.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2.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3.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相关信息
1.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操作指引
http://www.xj-n-tax.gov.cn/zwgk/tzgg/202004/t20200401_63891.htm
2.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http://www.xj-n-tax.gov.cn/sszc/zxwj/202004/P020200401694412992289.pdf